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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外经济贸易大学MPA校外导师管理办法(试行)

作者:  来源:  发布日期:2015-05-26

对外经济贸易大学MPA校外导师管理办法(试行)

2013年11月3日

 

一、为加强我校MPA教学指导力量,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MPA人才,同时规范MPA校外导师的聘任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二、MPA校外导师的聘任条件

聘请MPA校外导师,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党的基本路线,热爱MPA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治学严谨,为人师表;

(二)具有较高的行政管理理论水平,有丰富的管理实践和经验;

(三)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专业技能,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专业论文。

三、MPA校外导师的聘任程序

(一)符合上述条件者,经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、MPA教育中心审核,学院同意后可聘请;

(二)对于决定聘请的校外导师,学院报学校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并颁发聘书。

四、MPA校外导师的主要职责

(一)为所指导的MPA研究生创造条件,重点负责指导研究生实践环节;

(二)本着自愿原则,如部分MPA学生学位论文选题与某些外聘专家领域有密切关联的,经MPA教育中心审核后可推荐学生咨询校外导师。

(三)应学院邀请,开设相关领域研究生课程或举办专题讲座; 

(四)应学院邀请,参与MPA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、匿名评审或论文答辩等;

(五)为MPA研究生介绍相应的社会实践平台或就业机会;

(六)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在职人员报考我校MPA研究生。

五、MPA校外导师资格的终止

不履行校外导师主要职责,不能教书育人,不能为人师表,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MPA研究生的,学院将终止其MPA校外导师资格。

六、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共管理学院MPA教育中心。

七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3年11月3日